2015-10-22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我市各类商事主体(包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下同)应当从2013年3月1日起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换发新版营业执照(以下简称“换照”)。
一、实施范围
2013年3月1日前在深圳市核准登记注册的下列商事主体,应当申请换照:
(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含外资);
(二)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含外资);
(三)股份合作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四)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五)合伙企业(含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六)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
(七)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八)个体工商户(含香港、澳门、台湾在本市申请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
二、实施时间
2013年3月1日至2014年2月28日。
商事主体在此期间未申请换照的,由商事登记机关公告责成其限期申请换照。
三、实施单位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所属分局依照下列规定负责组织实施商事主体换照工作:
(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含外资)、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申请换照;
(二)其他商事主体换照工作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分局组织实施。
四、申请材料
商事主体申请换照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经济特区商事主体换发营业执照申请书》(原件1份);
(二)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三)经办人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四)需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申请书内填写)(原件)。
五、商事主体申请办理登记事项或者备案事项变更的,无需单独申请换发营业执照,商事登记机关核准后核发新版营业执照。
六、自2013年3月1日至2014年2月28日,商事主体申请注销登记的,无需换发新版营业执照。
七、商事主体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不予换发新版营业执照。
附件:深圳经济特区商事主体换发营业执照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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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三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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