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設立條件:
1.有符合規定的名稱。
2.有固定的駐在場所。
3.有符合規定的首席代表和代表。
4.有符合規定的業務範圍。
5.外國企業設立常駐代表機構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報經批准的,需經相關許可部門批准。
二、所需材料:
1.經公證認證的外國企業住所證明和存續兩年以上的合法營業.證明、外國企業章程或組織協定。
2.經公證認證的外國(地區)企業出具的對有權簽字人的授權或證明檔。
3.經公證認證的外國(地區)企業對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檔及其身份證明。
4.經公證認證的同外國(地區)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本信用證明。
5.代表機構駐在位址資訊。
6.首席代表、代表的簡歷。
7.代表機構駐在位址資訊;
8.相關申請檔、表格和授權書;
9.政府部門要求的其他相關檔。
三、所需時間:約1-3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