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單位:深圳市國際投資促進中心

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

一、設立條件:

1.有符合規定的名稱。

2.有固定的駐在場所。

3.有符合規定的首席代表和代表。

4.有符合規定的業務範圍。

5.外國企業設立常駐代表機構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報經批准的,需經相關許可部門批准。

二、所需材料:

1.經公證認證的外國企業住所證明和存續兩年以上的合法營業.證明、外國企業章程或組織協定。

2.經公證認證的外國(地區)企業出具的對有權簽字人的授權或證明檔。

3.經公證認證的外國(地區)企業對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檔及其身份證明。

4.經公證認證的同外國(地區)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本信用證明。

5.代表機構駐在位址資訊。

6.首席代表、代表的簡歷。

7.代表機構駐在位址資訊;

8.相關申請檔、表格和授權書;

9.政府部門要求的其他相關檔。

三、所需時間:約1-3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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