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0-31
為方便我市小規模納稅人繳納稅費,使隨消費稅附征的地方稅費與消費稅的納稅期限保持一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關於教育費附加徵收問題的緊急通知》《廣東省地方教育附加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現將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7月1日(稅款屬期)起,我市小規模納稅人消費稅納稅期限由一個月調整為一個季度的,其隨消費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納稅(繳費)期限由一個月調整為一個季度。
二、我市小規模納稅人按季申報繳納消費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可通過登錄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電子稅務局系統(http://www.szds.gov.cn/)進入“綜合申報”模組辦理;或者到我市各區地方稅務局(稅務所)的辦稅服務廳(任選一個徵收點),填報《深圳市地方稅收納稅綜合申報表》(BB001)辦理。
三、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地方稅務局
2014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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