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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深圳經濟特區商事主體換發營業執照的通知

2015-10-22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商事登記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我市各類商事主體(包括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下同)應當從2013年3月1日起向商事登記機關申請換發新版營業執照(以下簡稱“換照”)。

一、實施範圍

2013年3月1日前在深圳市核准登記註冊的下列商事主體,應當申請換照:

(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含外資);

(二)有限責任公司及其分公司(含外資);

(三)股份合作公司及其分支機搆;

(四)非公司企業法人及其分支機搆;

(五)合夥企業(含外商投資合夥企業)及其分支機搆;

(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

(七)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搆;

(八)個體工商戶(含香港、澳門、臺灣在本市申請登記註冊的個體工商戶)。

二、實施時間

2013年3月1日至2014年2月28日。

商事主體在此期間未申請換照的,由商事登記機關公告責成其限期申請換照。

三、實施單位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及所屬分局依照下列規定負責組織實施商事主體換照工作:

(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含外資)、非公司企業法人及其分支機搆、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外商投資合夥企業及其分支機搆在市民中心行政服務大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視窗申請換照;

(二)其他商事主體換照工作按照屬地管轄原則,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所屬分局組織實施。

四、申請材料

商事主體申請換照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經濟特區商事主體換發營業執照申請書》(原件1份);

(二)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

(三)經辦人第二代身份證(影本1份,核對原件);

(四)需委託辦理的,提交授權委託書(申請書內填寫)(原件)。

五、商事主體申請辦理登記事項或者備案事項變更的,無需單獨申請換發營業執照,商事登記機關核准後核發新版營業執照。

六、自2013年3月1日至2014年2月28日,商事主體申請註銷登記的,無需換發新版營業執照。

七、商事主體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不予換發新版營業執照。

附件:深圳經濟特區商事主體換發營業執照申請書

如需協助,請與我會聯繫:

連絡人:王增強 82973420 13714674181

傳 真:82973635

E-mail:vieri@shenzhenfdi.cn

通訊位址:深圳市深南大道車公廟財富廣場B座6LM

郵 編:518040

二○一三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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